首 页
房产资讯
政策法规
二手房信息
出租房信息
营业房信息
楼盘展示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上虞市置诚房产主要经营:房产中介、房产租凭、 房产销售代理、办理二手房按揭等业 务。自始至终坚持以高质 量、高服务、高规范为准则,本着以 人为本、以客户主上为原则,并以最 专业、最诚信为操作模式,为广大需 求买房和卖房的客户搭建买卖桥梁, 欢迎广大客户到本中介享受最放心的 服务,您们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追求。
房源登记
房源搜索
性质:
二手房
出租房
类型:
--类型不限--
商住楼
高层住宅
自建房
别墅
车库
写字楼
安置房
营业房
区域:
--区域不限--
市中心
开发区
城南
城北
小越
崧厦
丰惠
东关
沥海
其他
面积:
--面积不限--
40以下
40-80
80-120
120以上
总价:
--价格不限--
20万以下
20-40万
40-100万
100万以上
时间:
--时间不限--
七天内信息
半个月内信息
一个月内信息
三个月内信息
关键字:
购房计算器
公积金贷款计算器
按揭贷款计算器
自助购房计算器
税率计算器
提前还贷计算器
贷款利率计算器
友情连接
上虞生活网
上虞房产网
上虞置诚房产
上虞置诚房产手机版
上虞信息港
上虞分类信息
上虞房产网手机版
政策法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法律
关闭此窗口
加入时间:
2006-09-25
点击数:
17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Copyright@ 2006-2025 置诚房产中介 all right reserved.
管理登陆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恒利路恒利西二区11幢3号店面 大通便利店对面
TEL:0575-81262166 18957528826 13758566084 | 技术支持:千里马网络